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91-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97-01-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醫院),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第十款及醫療法第七、五十七、五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務。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前項委員、召集人、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