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臨床倫理諮詢實施要點
100.02.18.100學年度第一次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
100.10.19 100 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1.23 高醫附行字第1000004686 號函公佈實施
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及醫療法
第七、五十七、五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提供臨床個案倫理諮詢服務。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相關的問題,提供建議及支持
的服務。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臨床倫理相關之醫院政策。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研究倫理相關之醫院政策。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承
辦會務。委員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律專
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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