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違反醫學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91-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第一條(立法目的

本醫院為處理與本醫院有關之醫學倫理案件,依據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有關涉及病人之治療、處置、手術、用藥、檢驗、檢查醫療行為;以及人體試驗、醫學研究等,疑有違反醫學倫理行為者,適用本原則。

前項所稱違反醫學倫理行為,指違反醫師法、藥事法、醫療法、相關法令、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以及本醫院人體試驗審查細則等,至使病人權利受損,或違反倫理道德法律事宜。

第三條(受理原則)

本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審查臨床試驗時,對於疑似違反醫學倫理案件,主動提會討論審議。

醫療問題爭議案件,涉及醫療程序、醫療技術等層面者,由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受理審查,如再疑似涉及醫學倫理爭議案件,則送交本會負責審查。

醫事爭議審議,涉及不當或過當之醫療行為,應送交本委員會負責審議。

第四條(處理原則及保障措施

本醫院疑似違反醫學倫理案件,由秘書室統籌辦理,交由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

進行前項審議程序時,對於疑似違反倫理案件之當事人或提案人,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並對於受理案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案件處理。

第五條(書面答辯)

本委員會為審理疑似違反醫學倫理案件,應通知違反案件當事人,針對案件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

第六條(口頭答辯

本委員會為審理疑似違反醫學倫理案件,於審查會議程序中,請當事人列席提出口頭答辯。

第七條(迴避原則)

本會委員與涉及違反案件之當事人,有師生、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或有權力關係之長官部屬等關係者,應予迴避。

第八條(會議之開會與決議)

本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就違反案件為處分之決議。

本委員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或其主管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第九條(處分或補償方式)

本委員會就違反醫學倫理案件之審查結果,如認定違反醫學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受害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補償建議:

  (一) 書面申誡建議

  (二) 終止臨床試驗計畫建議

  (三) 涉及醫療問題則依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為之

  (四) 對受害者提出補償建議

第十條(處分之通知期限)

違反醫學倫理案件成立之處分,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主管,並要求單位主管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善方案。

第十一條(不成立時之處置)

經本委員會審理後,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違反醫學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