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杏藝廊使用須知. |
90.07.05管理委員會89年度第四次會議修正
91.05.14管理委員會90年度第三次會議修正
99.11.02管理委員會99年度第一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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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宗旨:為鼓勵員工業餘創作及提倡社區藝文活動,提供就診民眾舒適與品質之環境,特設本須知。 |
| 二、 |
對象:本院教職員工及愛好藝術人士、社會藝文社團均可申請使用。 |
| 三、 |
類別:攝影、漫畫、書法、國畫、篆刻、水彩、油畫…(可供展出之藝術作品)。 |
| 四、 |
申請手續:(申請表下載) |
| (一) |
由展出者(或團體)於每年三、九月底前填具申請表乙份(備索)及展出作品以A4紙列印5張(核定後供宣傳用)送交本院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安排檔期。 |
| (二) |
展出者應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四個月通知本會,否則今後不得在本院展出。 |
| (三) |
展出場地為本院南杏藝廊A館(啟川大樓一樓)、B館(啟川大樓二樓)(可申請兩館一併展出),開放時間為每日早上8:00起至晚上10:00。 |
| (四) |
展出者,請配合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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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展出之會場如需特殊佈置時,由展出者與本會共同研商決定後,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會協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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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會場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時展覽品應於結束之次日前運回,逾期本院不負保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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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來本藝廊展出之藝術家,本院不收任何場地費,惟請支持本院推行「提昇醫療院所環境品質」之政策,慨捐本院一幅以上貴作品,本院酌予補助典藏作品製作費,聊表謝忱! |
| (五) |
展覽者,具有下列條件者,除由本會排定檔期展出外,本院酌予補助請柬印刷及典藏作品製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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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家畫廊及省市立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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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內美術相關科系教師,備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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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深藝術家,其作品具有創作性,具有高知名望者。 |
| 五、 |
如有獲得本會補助均需捐贈作品,不願捐贈作品也可申請本院場地展覽。 |
| 六、 |
展出者如為本校員工得按本須知辦理及申請相關補助。 |
| 七、 |
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
| 八、 |
申請表備索(下載),聯絡通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 高雄市三民區自由一路100號 TEL:3121101轉5373 e-mail:680014@ms.kmuh.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