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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三個月內有效,兩次領藥時間須間隔至少二十一天。 |
| 2. |
依健保局規定,請務必在領藥日期區間內持處方箋、健保IC卡及身分證領藥,否則不予受理。 |
| 3. |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請立即就醫。 |
| 4. |
如有(1)遺失慢性病處方箋 (2)逾有效期限,應再次就診重新開立處方。 |
| 5. |
就醫或住院時請向醫師出示慢性病處方箋,以免重覆用藥,影響用藥安全。 |
| 6. |
持本院慢性處方箋,可自行選擇在本院或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 |
| 7. |
若要至本院領藥,請在上班時間內(週一至週五:8:00 ~ 22:00,週六:8:00 ~
12:30,例假日、國定假日不受理)完成批價手續。 |
| 8. |
即日起,可持第二或第三次之連續處方至連續處方快速批價窗口(藥局六號窗口)進行批價(上班時間:週一 ~ 週五上午7:30~21:00
週六上午7:30~中午11:30,例假日、國定假日不受理) |
| 9. |
批價後請於三天內至藥局領藥。(上班時間內每日上午7:30開始受理領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