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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用 須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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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會議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 |
2013.04.24 首長會議通過
2013.05.20 院長核定通過
2016.02.11 院長核定通過
2019.05.02 首長會議審議通過
2019.05.16 高醫附總字第1080202458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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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適當利用與有效管理本院現有會議場地,特訂定本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2條 本院會議場地,指本院大樓內講堂、會議室、討論室及廣場等空間。
第3條 會議場地收費標準、方式及申請書類,另公布於本院網站。
第4條 場地申請
- 本院會議場地租借之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學校及經合法登記有案之機關團體,但本院保有空間配置權,可視申請活動性質、會議人數等因素,調整使用空間、數量,並於活動前將調整決定通知申請單位。
- 使用單位申請本院會議場地,採先申請先預約使用為原則,同一場地遇有檔期重複時,後申請者列為候補,但本校或本院因臨時性重要會議時,本院有權取消借用場地或通知原使用單位改期舉行,原使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 院內單位申請會議場地,僅限於舉辦院內活動用途,並應檢附議程表在院內網站線上申請,經總務室審核辦理。使用單位如有假借名義申請或違反規定者,提報院方議處之。
- 院外單位以函文或會議場地租借使用申請書提出申請,經核准通知後,應於使用日前預先向本院出納組繳納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前繳清費用者,取消借用申請。
- 會議場地之預約使用,以申請日起一年內為限,遇特殊情況須專案提出申請。申請獲准後,不得任意變更或移做他用;因故不能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前5日,取消借用申請,逾期不予退費。
第5條 場地使用
- 使用單位有張貼海報需要時,應依本院文宣品張貼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不得任意張貼,並於活動後負責撕除復原,違者每一張貼物應繳交本院清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繳納者拒絕再借用。數位海報須提供符合本院電子看板播放格式之檔案。
- 會議場地使用須遵守本院施工、用電、消防與公共安全等相關規範,對其展品、室內外招牌及攤位設計裝潢結構,應自行投保火災、竊盜、水漬及公共意外責任等保險(含因電梯意外所致之責任險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賠償責任等)或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6條 場地復原
- 使用單位應維護場地整潔及妥善使用各項設施,除指定處所外,會議場地禁用餐點及飲料,使用完畢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經本院承辦單位清點驗收後始得離場。如須代為清理場地及廢棄物,本院將酌收清潔費。
- 活動或展示期間(含展示前後之籌備及撤離),因可歸責使用單位情事致會議場地或其設備毀損時,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第7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第8條 本要點經首長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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