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妥善處理於本醫院拾得之遺失物,特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於本醫院拾得之遺失物,由各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皆應受理拾得人交存於本醫院拾得之遺失物,不得拒絕。
二、各單位受理拾得人交存之拾得物後,逾三日無人認領時,統一交至服務台登記造冊, 以利民眾詢問。
三、服務台受理拾得物之交存,經十五日無人認領時,則轉交至總務室公告。
第3條 拾得物經總務室公告後無人認領時,處理方式如下:
一、金錢:交存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受理後仍無人認領時,經警察機關通知本醫院領回者,作為仁愛基金用途。
二、金飾或珠寶:由總務室交由醫院附近合法登記之銀樓折現後作為仁愛基金用途。
三、外幣:由總務室交由醫院往來之銀行折 合新台幣 後作為仁愛基金用途。
四、物品具經濟價值且適合義賣者:轉社會服務室進行義賣,其義賣所得作為仁愛基金用途。
五、物品非具經濟價值者:由總務室與社會服務室共同判斷,其性質不適宜義賣者,由總務室銷毀或作資源回收。
第4條 總務室每半年應將處理情形彙整後向院方陳報。
第5條 本原則經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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