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領有應徵科別(部定)專科醫師證書者。
㈡有近五年第一或通訊作者期刊發表論文(抽印本或發表或接受證明) 。
㈢須具備本醫院規定之高級生命復甦術訓練:
1.外傷科系(神經外科、整形外科、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外科、大腸直腸外科、一般及消化系外科、外傷及重症外科及骨科)須具備高級外傷救命術(ATLS)證書。
2.其餘臨床科別需具備ACLS 合格證明。
3.具備ATLS、NRP、APLS、PALS、ANLS 證照者,均須同時具備BLS或ACLS。
4.上述院方規定之急救證明皆須半年以上效期。(即本次以112年9月1日起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