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藥」健康-談藥害救濟

藥劑部   楊紫麟 藥師(102年10月)


一歲的洪小弟平時活潑健康,日前因感冒到診所看診後,由於發燒症狀未見改善,又轉往某區域醫院住院。在陸續服用了診所及某區域醫院開立的感冒藥、退燒藥後,竟然出現嚴重的過敏反應,全身皮膚出現紅疹及水泡,進而緊急轉診至本院;皮膚紅疹及水泡切片檢查確診為「史蒂芬強森症候群」。在小兒加護病房住院近一個月治療,幸運康復出院。

上述所提的「史蒂芬強森症候群」即是一種使用藥物後所產生之嚴重副作用。政府為維護民眾使用藥物的權益,早在1998年著手建立藥害救濟制度,並推動藥害救濟法立法完成。民眾若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的情形下遭受藥物副作用引起的傷害(以下簡稱藥害),造成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時可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藥害救濟申請。經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審議委員會通過後,能提供受害民眾迅速救濟。

所謂「正當使用合法藥物」,係指要依照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來使用衛生署許可之藥物。在如此的條件下,卻發生嚴重副作用,可因受害程度不同提出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3種給付申請類別。如因藥害導致須「住院」治療程度,可申請「嚴重疾病給付類別」;若藥害造成身體障礙,可申請「障礙類別」,此種情況則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反之,病人若是在沒有醫師處方的情況下自行到藥局買「處方藥」而受害,進而住院,則不符合「正當使用」之條件,依法不能給予藥害救濟。

當自己或家人遭受藥害時,誰可以提出藥害救濟申請?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如下:死亡給付係由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則由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而藥害救濟的申請時效期限是在知道藥害發生的三年內,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

醫護同仁在協助患者申請藥害救濟時須先確定下方表一所列之排除條款;例如因「預防接種」發生副作用,能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之規定,向接種地縣市衛生局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故不在藥害救濟法之涵蓋範圍。除此之外,在協助患者申請藥害救濟之同時,院內醫護同仁亦需進行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回到洪小弟的例子:據文獻記載,「史蒂芬強森症候群」之發生率極低,但死亡率高達50%。洪小弟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導致罕見且嚴重之疾病,因此醫師主動告知洪小弟的媽媽可向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嚴重疾病給付申請」。小弟弟住進加護病房前兩次就診藥物都會列入個人藥物過敏紀錄,並通報藥物不良反應,以免下次生病時再開立同樣藥物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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