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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生怕怕」-急診暴力篇

護理部   陳幸婞 護理師   郭芳里 護理長(103年8月)


「某天酒醉女性病人至急診就醫,當護理人員幫她作醫療處置時,無預警拿高跟鞋從護理人員背後打下去,造成護理人員挫傷」、「夫妻感情失和,將家庭紛爭延燒至急診,老婆受傷,老公警告醫護人員不許治療,讓現場醫護人員介入排解,造成現場醫療作業癱瘓」。大部民眾認為掛「急」診,必須「馬上」「迅速」得到最佳的處置及診療而不顧檢傷分類之等級有緩急之分別。現今保險業發達,民眾為了保險費要求醫師更改診斷書內容或時間導致彼此發生衝突而導致暴力事件。

醫病關係的隔閡多起於雙方不信任與缺乏雙向的正面溝通,但有時是病人提出無理或違法之要求,甚至是對醫療人員態度之誤解,曾經有一案例「兩名到院前死亡(OHCA)病患,醫護人員搶救中,此時外面有一名發燒病患在現場大喊「那人死了不用救,我很嚴重,我病情惡化時,你們都要對我負責」不顧現場急救的醫護人員而起衝突。類似情形常見且都是醫病發生暴力衝突的關鍵導火線。因此為了防止急診醫療衝突,適當的區隔病人及家屬是有其必要的作法。對於疾病診療資訊,病人或家屬可向醫師溝通並說明,醫護人員也要有耐心、同理心的詳細解釋,這是避免急診醫療照護者與家屬發生衝突的關鍵。

針對在醫療院所施暴者是會觸法的,內容如下:

毆打他人: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278條重傷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威脅: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辱罵他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

毀損物品: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醫療法第106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刑法189條(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之1的第二款: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至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款。此法條屬於公共危險罪,且為非告訴乃論,但只限於設備的損害。

進行醫療法第24條第三項之修法,「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處三日以下拘留,並協助排除或制止之。醫療機構內保安人員亦得即時強制驅離。」

在遇到暴力事件時,依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即得要求警察將現行犯處以3日以下拘役或罰款;如有維生設備之損害,即得請檢察官依刑法189條之1介入調查或起訴。醫師公會全聯會想要推動的醫療法修法,是想要引用社會秩序法,將醫院中的暴力份子處以拘役,將會給予急診醫護人員更加即時的保護。

本院設有RFID(無線射頻識別系統)提供維安人員的定點定時巡邏及周邊警力合作(警民連線) 保障急診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的安全。而最重要的是以病人及家屬為中心的急診醫療照護及服務品質,落實於急診照護實務中,才是杜絕急診暴力的最根本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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