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臟疾病」專刊
2021.07 第41卷第2期 執行編輯:林子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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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癌病患的另一選擇-肝臟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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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及消化系外科 主任/副教授   莊世昌 (110年7月)

肝癌是肝細胞原發性的腫瘤,通常伴隨有慢性肝病和肝硬化。可能治癒的方法是燒灼、切除或肝臟移植。目前尚無大型隨機試驗將肝臟移植與早期肝癌切除進行比較,所以對於解剖學上可切除且留有足夠肝臟體積的肝癌,切除仍是首選的治療方式。不適合進行肝切除的病患,可以考慮肝臟移植。

肝臟移植治療肝癌的療效,不僅在於切除腫瘤,同時也去除了仍有發展新病灶風險的肝硬化。1996年義大利Mazzaferro醫師在《新英格蘭》醫學期刊發表肝臟移植治療小型肝癌的成果,此後肝臟移植開始被應用在治療肝癌的病患,經過20多年的經驗,越來越多的回顧性研究發現,在經過挑選的患者,肝臟移植比其他療法可能更有效。但是肝臟移植並非適合所有的肝癌病患,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年齡70歲以上、無法控制的感染、嚴重心肺功能障礙、合併其他惡性腫瘤、免疫系統不全、藥癮患者及酒癮戒除未足半年等,不適合肝臟移植手術。

肝臟移植的適應症

單顆腫瘤小於5公分或最多三顆獨立腫瘤且均不大於3公分,無明顯血管侵犯,無區域淋巴結或肝外遠處轉移的患者,可以達到85%的四年存活率,這結果和非因惡性原因接受肝臟移植的患者的存活率相似或稍差一些,而比肝癌其他治療方式的生存率相同或更好,被稱為米蘭標準(Milan criteria, 1996)。但由於米蘭標準過於嚴格,且隨著移植例數經驗的累積,許多擴大常規的移植標準被提出,如2007 UCSF criteria (80.9%/5年存活率); 2009 Up-to-seven criteria (71.2%/5年存活率); 2009 Total tumor volume and alpha fetoprotein criteria (74.6%/4年存活率); 2013 Kyoto criteria (65%/5年存活率); 2016 Extended Toronto criteria (68%/5年存活率),近年有些醫師更主張如果內外科治療效果不佳,病患預期存活不到一年,就要考慮肝臟移植。基本上,條件越寬可接受移植的病人數就會越多,但是因為這些病患的疾病較嚴重,移植的存活率就會較差。

活體肝臟移植

肝移植是治療肝癌患者的有效方法,但是由於腦死的捐贈者很少,為避免冗長的器官等待時間,減少疾病的進展,因此需要活體捐贈。一些回顧性研究顯示,大愛捐贈和活體捐贈肝移植的總生存率和肝癌復發率相似。儘管活體肝臟較易取得,但仍要考慮捐贈者的風險,與移植相關的倫理問題。

肝癌復發

大約10%-15%的肝臟移植受贈者會肝癌復發,大部分在術後2年內發生。移植後復發的預測因素包括α-胎兒蛋白、大血管侵犯、腫瘤的大小和數量、肝外淋巴結侵犯以及肝外轉移性疾病等。因此這些具有大血管或淋巴結浸潤或轉移性疾病的患者通常不適合作為肝移植的候選對象。由於肝癌復發後的預後較差,因此突顯了術後監測的重要性,一旦復發應依個別病人狀況,考慮單獨或合併多學科之治療方式,包括手術切除,局部區域治療,免疫抑制調整和全身化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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