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在民國111年1月1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提出的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並且送交立法院審議,而立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該修正案,並預計於兩年後實施,讓醞釀多年的精神衛生法修法,完成了修訂。衛福部此次修法除了順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的公約精神,也希望修法後能更提升人權之保障,及強化與鞏固社會安全網。
修法後之條文增加至91條,其中特色包括:一、擴大服務對象,隨著台灣走向國際化,國內有越來越多的非本國籍人居住,過去這些人並不適用精神衛生法,而此次修法讓這些非本國籍的住民也能享有精神衛生法保障之心理健康促進及精神醫療相關服務,消彌過去該法是否適用於非本國籍病友的爭議。二、廣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相關心理衛生服務,並佈建多元社區支持系統,提供多元且連續之服務,服務內容上強調精神疾病患者的個案管理,與強化醫療及社區為基礎的支持與復健體系,讓病人能接受多樣化、可選擇且服務不中斷之社區支持服務措施。此外,中央也將設置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與中央其他部門及地方相關單位協同合作,提供24小時不間斷緊急與非緊急之各項服務,來達成從機構到社區,與從衛生單位到各相關部門的服務,不會有漏接與中斷之虞。三、強調心理健康促進的推動,提升國人的心理健康,與導正國人對精神病與精神病人的歧視與汙名化,所以明訂各類傳播媒體、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四、針對人身自由限制較高之強制住院許可,由目前審查會審定改為法院裁定,而強制住院的延長,也修改成僅可延長一次。強制社區治療對於人身自由限制影響較強制住院為小,所以交由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
透過政府與各方努力修正後的精神衛生法,預期將能夠(1)提升國人的心理健康;(2)給予精神病患多元化的服務及復發預防;(3)同時整合各種資源,提供不間斷且即時的危機處理模式,降低精神病患對社區的影響,來強化社會安全,與(4)保障病人權益及防止社會對精神病人的汙名化。相信此次的修法將會給台灣的精神衛生與醫療,創造嶄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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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鵬為 醫師 門診時段僅供參考,若有異動請依診間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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