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皆知的是,肝臟移植為近三十年來,肝臟醫學上最大的突破之一。就治療因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先天或後天性代謝性疾病、膽汁鬱積性肝炎、藥物,所導致之急性、猛爆性或慢性肝衰竭而言,不論就病人之長期存活率、生活品質、重返工作崗位之比率及長期醫療支出而言,肝臟移植已被證實是唯一有效之治療方法。除此之外,肝臟移植目前已經成為無法接受根治性治療,如手術切除或局部燒灼治療;及接受根治性治療後,肝癌復發的病人的重要選擇。
從肝癌的病理學來看,無疑的肝臟移植是最理想的治療方式。因為肝癌的病人通常合併有B型肝炎、C型肝炎、酒精性肝炎或代謝性疾病(脂肪肝)肝炎所引起的肝硬化及門脈高壓(如黃疸、腹水、胃或食道靜脈瘤破裂出血)等併發症,並且肝癌常常是多發性的。因此,僅約百分之三十的肝癌患者,能夠適合接受肝癌切除手術或局部燒灼治療。並且因為原有的肝硬化仍然存在,因此肝癌手術後或燒灼治療後,是有一定的復發率,甚至許多文獻指出肝癌手術切除或消融治療後的五年復發率接近70至100%。因此,只有肝臟移植是對肝癌,既斬草又除根的治療方式。新植入的肝臟同時解決肝癌及肝硬化的問題,也去除了肝癌復發的溫床(圖一)。

圖一:肝臟移植時取下的肝臟,顯示嚴重肝硬化合併肝癌產生。
但雖然肝臟移植對於肝癌的治療,有其理論上的優點,並已在臨床上獲得驗證。但即使是早期肝癌,亦有肝臟以外器官轉移之可能或血液中有肝癌細胞存在,而這也是約10-15%的病人在肝臟移植後,植入肝臟中或肝臟以外器官復發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如何降低肝臟移植後肝癌的復發率,一直是肝臟移植團隊努力的重點。必須考慮原有肝癌的數目、大小及惡性度,以及有無血管侵犯或肝臟以外器官遠端轉移,來評估病人是否適合接受肝臟移植手術。目前最被世界各大醫學中心所接受的準則為Milan
criteria,也是台灣大愛肝臟移植的健保給付標準:即單顆肝癌的直徑小於5公分,或多發性肝癌不多於三顆,每顆直徑接小於3公分的肝癌。目前,另一個被普遍接受的準則即是UCSF
criteria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
Francisco),即單顆肝癌之直徑小於6.5公分,或多發性肝癌不多於三顆,其中最大肝癌之直徑不大於4.5公分或三顆肝癌直徑總合不大於8公分的患者亦可接受肝臟移植,。而UCSF
criteria也是台灣活體肝臟移植的健保給付標準。但病人皆不可有血管侵犯及遠端轉移的現象。而若腫瘤大小、數目超出上述準則時,必須先施以降階治療,再行移植。
高醫肝癌(肝硬化)治療團隊,結合肝臟內外科、介入性放射性及肝癌消融治療團隊,及全院醫療、醫事相關科系,為病人提供最完整的高水準跨團隊肝癌治療。同時,也有經驗豐富的肝臟移植團隊及肝臟移植特別門診,為初診斷時即無法接受手術切除或消融治療,或治療後復發的肝癌,或末期肝硬化病人,提供高品質的肝臟移植手術。因此,肝癌及末期肝硬化病人請不要放棄,還有肝臟移植,大家一起努力,重拾健康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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