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安代價知多少?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職業病科    何啟功 副教授(96年12月)


政府對勞工權益有明文的法律保障,可是仍有許多勞工對法律的陌生或漠不關心,以致自己的權益受損,以下兩個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任職於非破壞性檢測公司的男性勞工因放射性皮膚炎於來高醫就診。該患者工作時遭受急性輻射暴露,致右手拇指、食指、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病變(輻射皮膚炎),於中部某醫學中心就醫後續並於該中心進行左手拇指、食指截斷手術。

該勞工因其右手拇指、食指感覺異常及疼痛,且無法執行細部動作如捏取紙張、翻書頁等動作,經筆者診斷後確認其病況為輻射傷害之遺留症狀,並開立診斷書以茲證明。

依勞保局目前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殘廢,如未請領殘廢給付,日後因同一傷病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申請殘廢給付時,保險人應該按其殘廢程度加重後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日數核發殘廢給付,請求權時效應自被保險人得請求加重後殘廢給付時起算,不扣除原已局部殘廢而未請領之殘廢給付金額。若被保險人係因傷病在治療終止後,經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時,其時效起算日期為自實際治療終止確定殘廢的翌日起算兩年內,超過期限便會因請求時效的消滅而喪失權利。

另外,勞工朋友於職災發生後,若在傷病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非職業災害已領取勞保殘廢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可於原公司繼續投保,或是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投保等方式辦理續保,以維持職災勞工保護法中應有之權益。

勞保局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符合請領資格日起,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不清楚有此權益或是未把握時效者將無法獲得保障。法律是保護懂得爭取自己權利的人。

另一個發生於大發工業區的案例是新興化學品TMAH中毒死亡之工安意外。兩位操作員準備將氫氧化四甲基銨水(TMAH 25%)置入工作槽內時,處理不慎被噴濺,支援同事抵達時發現兩人已失去意識倒臥在地。

其中一名患者於半小時後送達醫院急診,到院時無呼吸心跳,臉部及頸部7%有2至3度化學性灼傷。另一名患者到院時無呼吸心跳,經急救後恢復心跳血壓,最後兩位都宣告不治。

工業上氫氧化四甲基銨水(TMAH),常為液晶顯示器產業或半導體及光電產業中使用,主要在使用玻璃基板時的光顯影製程中做為顯影劑之用。又因其為極強的鹼性溶液(PH值高達13以上),可作為清潔晶圓之溶劑使用。

氫氧化四甲基銨主要為腐蝕性的危害,會造成皮膚、鼻子、喉嚨、肺臟及眼睛的灼傷,吸入會造成呼吸困難及肺水腫。患者不慎吸入時,應儘速將其移至通風處,若無呼吸則施以人工呼吸,必要時提供氧氣,立即送醫。接觸暴露時,沖水15分鐘,立即送醫。而此次案例,雖廠家及醫院皆依物質安全資料表所載進行急救,卻無法挽回生命。

文獻回顧中發現氫氧化四甲基銨水(TMAH)除強腐蝕性外,其所包含的四甲基銨離子(TMA, Tetramethylammonium)可能是此案例主要的致死因素,其毒性主要作用於自主神經系統及骨骼肌,不過目前尚無明確的治療方式。這些資訊並未記載於物質安全資料表中。
政府推廣物質安全資料表的使用已有段時間,但因若干物質過於新穎,部分物質甚至連化學式或作用機轉都不明的情況下,物質安全資料表記載闕如,以致並無法及時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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