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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廊簡介
|展出檔期查詢
|位置平面圖
|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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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藝術創作水準,有效運用南杏藝廊(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展覽場地,特此訂定本使用注意事項。 |
二、 |
本使用注意事項所稱之場地,係指啟川大樓二樓之限定範圍,見附件一:平面圖。 |
三、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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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藝術工作者或其代理人均得依規定提出申請,但已在本委員會展出之個展,需於展出滿三年後,始得再度提出申請及展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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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人每次以提送一件申請案為原則。 |
四、 |
申請展出作品類別:攝影、漫畫、書法、國畫、水彩、油畫…等可供展出之藝術作品,惟同一件作品三年內不得於本藝廊重覆展出。 |
五、 |
申請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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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時間:每年三月及九月底前受理翌年上半年度(一月至六月)及下半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檔期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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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送件方式:將申請表填寫完畢連同作品附件由電子郵件寄送。作品附件可採用檔案壓縮後寄送或放置Google Drive雲端硬碟中,再將連結與申請表一起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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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收件人帳號:kmuh.artgallery@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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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送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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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表電子檔(Word檔)及作品圖檔各乙份,檔名請註明申請人(單位)及展覽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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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品圖檔須拍攝清晰,忠於原作,且以600萬畫素、3000×2000 pixels或掃瞄作品原尺寸解析度600dpi以上之JPG格式儲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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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品以最近三年以內創作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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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展:平面作品需提供計畫展出所有作品之數位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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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聯展(含團體展):依參展人數提供計畫展出所有作品之數位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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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補助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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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展出個人或團體補助展覽費,每一場次參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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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展出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為外縣市者,則酌予補助運輸費,以壹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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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家畫廊及省市立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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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內大專美術相關科系教師,備有證明文件者。 |
六、 |
審查及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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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後由本委員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安排展出檔期以及場地,每一檔期以一個月為原則,本委員會得視申請件數調整檔期,並公布之。 |
七、 |
取消與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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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經審查通過且排定展出日期之展覽,申請人因故不能按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三個月(90天)書面通知本委員會撤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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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人(單位)未於本委員會核准時間使用場地,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惟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展出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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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委員會得廢止核准並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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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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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活動內容有政治、宗教、種族議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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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活動內容有損害本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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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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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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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展出內容違反本醫院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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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本委員會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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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委員會因故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本場地者,應於展出兩週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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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每一檔期佈展當天,執行秘書必須依「南杏藝廊使用注意事項」之規定全程監督執行,佈展完成後由一位委員與幹事實地審查佈置狀況,依展出作品清冊(電子檔)核對,若不符所申請之內容,本委員會保有撤回同意展覽及展覽期間片面終止展覽之權力。 |
八、 |
展覽及場地使用應遵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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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宣傳相關活動由申請展出者自行辦理(含記者會、開幕、講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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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展出宣傳相關活動資訊,應於展出兩週前將資料文件送達本藝廊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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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展出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在院內有商業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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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一次在本藝廊展出者,為確實做好展場佈置規劃,應於展出30日前派員勘查場地;展出件數須考量展場空間,作品陳列應規劃適當間隔,以提升展覽品質,本委員會有權依展示空間效果調整展品件數及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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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展覽相關作業(含卸、佈展、展品之包裝、運送、保險、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等)由申請展出者自行辦理,惟展場設計、施工、佈置方式及展出相關文宣內容等,須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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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展出期間申請展出者得派員維護作品安全及導覽解說,本委員會不負保管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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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展出者應依本委員會規定使用場地,如未依規定致使設備損壞,應負責修復或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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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展出場地內,除懸掛作品及其說明資料外,不得任意張貼宣傳及其他說明文字資料,相關展出形式,展出形式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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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展出作品必須為裝框或垂掛作品,不得以張貼或立架形式展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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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展出作品(含框)之厚度不得超過10公分,如有特殊規格,須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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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展出作品如浮雕、立體剪紙等半立體作品,必須確保無脫落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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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作品懸掛不得觸及地面,距離地面至少30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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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作品懸掛之掛繩,除同一位置之單一作品重量過重需增加掛繩外,同一位置不得同時垂掛兩幅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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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項作品之題名卡(含作品說明文字),不得超過A5直幅或橫幅尺寸(21x14.85公分或14.85x21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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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題名卡(含作品說明文字)張貼位置,必須距離地面120~150公分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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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題名卡(含作品說明文字)張貼方式,不可傷害牆面、遺留殘膠等方式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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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述未盡事宜,依本院文宣品張貼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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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展覽內容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檢舉屬實,除自行承擔法律責任,本委員會亦立即終止該項展出,且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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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展覽佈置時段為展出前一日下午2時至下午6時,卸展時段為展覽結束次日上午9時至下午12時,申請展出者需將場地恢復原狀,逾時未完成卸展作業者,本委員會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 |
九、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空間管理辦法、文宣品張貼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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