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般居家護理服務對象為
- 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服務者。
- 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安寧居家護理服務對象為
- 經二位專科醫師診斷為癌症末期、末期運動神經元疾病、八大非癌症之末期疾(即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其他大腦病變、心臟衰竭、慢性氣道阻塞、肺部其他疾病、慢性肝病及肝硬化、急性腎衰竭、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等,經醫師評估可出院返家,並接受安寧居家療護者。
- 病人或家屬同意接受安寧居家療護,並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
設有專線電話07-3208156與您聯絡,歡迎洽詢。
訪視次數
自費案
若不符合健保居家照護收案標準,但有需求並同意自費者,亦可提供服務。
健保案
1. 健保規定之收案方式以四個月為一期,若需要繼續照護,得申請延長照護。
2. 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訪視:每月以二次為限。
3. 醫師居家訪視:每二個月一次,若病人病情有明顯變化,可檢附詳細之訪視記錄,酌予增加訪視次數。
收費原則、方式
※健保自付額
1.部份負擔:
醫療費用:依據健保給付費用之二十分之一(5%)
取 藥:依一般門診規定繳費
2.免部份負擔:持有疾病重大傷病卡者、福保身份者
3.掛號費:
(1)門診 150元:一般病患、持有重大傷病卡 75元:持有殘障手冊者、70歲以上、低收入戶、福保
(2)急診 350元:一般病患、持有重大傷病卡 175元:持有殘障手冊者、70歲以上、低收入戶、福保
4.交通車資:依病人住處往返醫院計程車費用『實報實銷』 ※超次訪視費 每月家訪以兩次為限,超出訪視次數,不符合健保部份,須由案家自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