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家屬在接受居家照護之前,應被告之下列居家照護之權利與責任(倘若病人本人因健康或精神上無能力時,其家屬或監護人可代為行使)
權利
1.簽署居家照護同意書,並依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接受本院公衛護理指導室居家護理師提供之居家照護。
2.居家照護個案接受專業居家護理訓練的護理人員,提供居家護理服務。
3.醫護人員應讓病人/家屬了解病情,並共同參與訂定醫療照護計劃,病情若有變化也應讓病人/家屬了解病情進展。
4.護理人員應先告知病人/家屬家庭訪視次數與護理計劃。
5.正常上班時間(早上8AM-12AM;下午1:30PM~5:30PM)接受電話諮詢,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病況變化,請返院急診處理。(必要返院時,可聯絡119護送)。
6.在照護上若有意見,可以書面或電話投訴。
(1)院長信箱、(2)07-3208158、(3)意見箱、(4)網路電子信箱、(5)郵寄信函、(6)現場建言、(7)07-3121101轉5251社會服務室。高雄市三民區自由一路100號
7.居家照護個案/家屬的服務相關照護資料具保密性並受到機
構保護。
責任
1.在接受居家照護期間,有主照護者負責照顧及聯絡事宜。
2.配合醫院的規定與安排:如醫護人員的輪替照護。
3.應將正確及完整的健康資料提供予居家照護機構。
4.病人/家屬參與(討論與協調)擬定病人的照護計劃,並確實執行病人的照護活動。
5.倘若未依照護計劃執行病人的照護活動,病人/家屬願負責其所有產生之不良後果。
6.願意全力與居家照護醫護小組合作,提供安全的居家環境及
照護相關設備。
7.因特殊原因必須終止合約時,請主動通知本機構。
8.遵照本院居家照護費用說明,執行應繳費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