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程序:
(一)臨床醫療人員發現「生命末期病人」符合潛在器官捐贈條件,通報移植協調師(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末期病人系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二)器官協調師依據相關標準,評估潛在個案捐贈適宜性。
(三)醫療團隊啟動「生命末期病人臨終意願徵詢」流程。
(四)若末期病人或家屬選擇撤除後做器官捐贈,醫療團隊應完整說明心臟死亡後器官捐贈之作業流程,並取得器官捐贈同意書。
(五)醫療團隊應告知病人家屬撤除維生醫療至心臟停止之前,為了減少病人不適及維持捐贈器官功能,可給予必要之藥物,包括鎮靜、止痛藥物、抗凝血劑等,但不施予侵入性處置。
- 完整告知並確認家屬暸解各項醫療作業施行內容,並說明施行理由、風險及病人可能之反應。
- 以不傷害病人為前提,如在裝置導管時使用麻醉藥物等。
(六)取得器官捐贈同意書後:
- 器官協調師將捐贈者疾病史、相關血液生化檢查結果,包含:血型、anti -HIV、HBsAg、anti-HBs、anti-HBc、anti-HCV 、VDRL(STS)、 anti-HTLVI+II等「捐贈者表格」必填資料,登錄於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中,並由另一位器官協調師或醫療團隊人員(具登錄系統捐贈者資料登錄權限者 )完成資料檢核作業。
- 上述檢驗結果必填欄位資料,應傳送至登錄中心備查。
- 器官協調師應隨時與負責該捐贈案之醫師聯繫,持續評估確認是否適合捐贈。
- 器官協調師完成上述作業後,至登錄系統執行各器官配對名單,據此通知順位醫院及醫師,並確認接受意願 ( 請依據「醫院通報器官移植之捐贈者、 等候者、受贈者及 配對結果作業須知」作業)。
- 器官協調師應告知移植醫療團隊該案為「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並提供檢驗結果必填欄位資料予受贈醫院確認;受贈醫院若需影像學報告以輔助評估,得請求上傳相關檔案至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中。
(七)醫療團隊安排「生命末期病人撤除維生醫療準備事項」。
(八)醫療團隊撤除生命末期病人維生系統:
- 心死判定醫師於手術室撤除維生醫療期間,負責執行撤除維生醫療之指令,並持續監控捐贈者之生命徵象,直至宣告死亡為止。
- 撤除維生系統前為了減少病人不適,可給必要之鎮靜、止痛藥物及抗凝血劑,避免休克時導致器官血栓形成。
- 麻醉部護理人員於撤除維生醫療措施期間,完成設定生命徵象監控設備。
- 手術室護理人員於撤除維生醫療措施期間,準備撤除維生醫療措施相關儀器與管路,協助撤除維生醫療措施作業的進行。
- 刷手護理人員協助捐贈手術醫師執行手術範圍消毒及無菌面鋪設,待鋪單完成後手術團隊需離開手術室,刷手護理人員須退離手術床,於手術器械無菌範圍區待命。
- 參與此次移植手術之移植醫師不得參與撤除維生醫療之過程。
(九)醫療團隊觀察捐贈者的收縮動脈壓(Systolic blood pressure,SBP)≦50mmHg,並紀錄出現時間,此時器官開始進入溫缺血(warm ischemic time)時間:
- 若溫缺血時超過120分鐘,病人應被視為不適合器官捐贈。[觀察2小時,超過時間(醫療團隊建議轉捐組織,實際以家屬意願為主),返送回ICU,由ICU醫師進入手術室接回。]
- 若病人或其家屬同意捐贈組織, 應續執行組織摘取作業。[回至ICU]
(十)待病人自然心跳停止後(可觀察心電圖、動脈血壓或依據臨床理學檢查徵象來判斷,開始進入[5分鐘等候觀察期],需確認病人在此觀察期無再次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再由心死判定醫師宣判死亡,並由手術室護理師記錄文件:
- 撤除維生醫療時間
- 溫缺血( SBP ≦ 50mmHg )開始時間
- 血氧濃度( Sp02≦ 50% )開始時間
- 體循環停止時間(心跳自然停止時間)
- [5分鐘等候觀察期] 之起訖時間
- 宣判死亡時間
- 關閉生命徵象監視器
- 劃刀時間(OP start)
- 器官保存液灌注時間
- 器官摘取時間
- 手術結束時間
- 總計溫缺血時間(2~9)
(十一)「5分鐘等候觀察期」 期間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為,需確認病人在此觀察期無再次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
(十二)移植醫療團隊使用低溫設備與灌流系統,此時器官開始進入冷缺血時間(cold ischemic time)。
(十三)醫療團隊進行器官摘取手術,手術前應執行TIME OUT核對,依據器官摘取術前安全檢查相關資料表格內容,由器官摘取醫師做術前再確認。
(十四)捐贈者進行手術時:
- 社會工作人員應陪伴家屬,並提供適切的服務與關懷。
- 社會工作人員應通知往生室工作人員準備善後事宜。
- 醫療團隊應於摘取手術後, 進行捐贈者傷口縫合,應以皮下縫合為原則,盡其所能維護美觀,並於離開手術室前,確認完成遺體護理作業。
- 器官協調師或社會工作人員應陪同各移植醫院器官摘取團隊,於到達時或離開手術室前,向家屬致意。
(十五)社會工作人員應聯絡太平間接送遺體或送至往生室等事宜,離開手術室時,移植團隊代表向捐贈者及家屬致意。
二、重要查核項目:
(一)潛在性捐贈者於原先醫療過程中未使用體外循環機器,不得為[維持其器官功能]而另行裝置。
(二)參與此次移植手術之移植醫師及器官摘取醫師不得參與捐贈者撤除維生醫療之過程,亦不得參與捐贈者之死亡判定。
(三)撤除維生醫療作業準備作業:與家屬討論告別場所為加護病房ICU(最多3名家屬)。
(四)撤除維生醫療場所為手術室,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才改為ICU撤除。
(五)撤除維生醫療者,宣判死亡時間由心死判定醫師負責。
(六)捐贈者撤除維生醫療,且心臟停止後(心電圖、動脈血壓靜止或依據臨床理學檢查徵象判斷),應等待5分鐘,待心死判定醫師宣判病人死亡後,始得進行器官摘取,該期間不得執行其他醫療行為。
(八)醫療團隊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手術,手術前應執行 TIME OUT ,依據器官摘取術前安全檢查相關資料表格內容,由器官摘取醫師做術前再確認至少以下四項:捐贈者基本資料、捐贈者血型、摘取器官部位、前項血液生化檢查結果。
(九)醫療團隊應於摘取手術後,於離開手術室前,確認回復捐贈者外觀,並完成遺體護理作業,重點如下 :捐贈者傷口關閉、摘取部位放置填充物、捐贈者身體清潔及完成更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