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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91.07.11  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92.02.1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1.28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97.03.19  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  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
100.02.18  100學年度第一次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0.10.19  100 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11.23  高醫附行字第1000004686 號函公布實施
103.08.20  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10.06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3674號函公布實施
104.10.06  104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臨時會通過
104.11.30  高醫附行字第1040005254號函公布實施
105.03.16  104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03.29  高醫附行字第1050001133號公布實施
107.12.12  107學年度第二次倫理委員通過
108.03.20  107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04.11  高醫附行字第1080201825號函公布實施
109.01.15  108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3.10  高醫附法字第1090201254號函公布

111.10.03   111學年度第一次倫理委員會通過

112.02.15   111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12.03.08  高醫附法字第1120201236號函公布

第1條 

為符合醫療法規,並落實醫院評鑑各項基準對於醫學倫理、學術暨研究倫理與組織倫理之要求,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38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醫院為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卓越全人健康照護」,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研訂倫理相關政策、法規,並處理倫理諮詢、倫理爭議、倫理教育及器官移植等常規倫理相關事務,設置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3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提供臨床個案倫理諮詢服務。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相關的問題,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務。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臨床倫理相關之醫院政策。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倫理相關之醫院政策。
五、審議活體器官捐贈移植事項。
六、受理疑似違反臨床、學術、研究或組織倫理案件投訴。


第4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1人、執行秘書1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承辦會務。委員會置委員13至19人審理會務,委員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本委員會設下列小組,分別辦理第3條所列事項:(1)諮詢小組;(2)審議小組;(3)教育小組。各小組設置委員若干人,並以其中1名為小組召集人。各小組業務如下:
一、諮詢小組
(一)提供臨床個案倫理諮詢服務,協助醫療團隊形成臨床決策。
(二)提供專業倫理諮詢服務。
(三)統計分析服務量、服務需求及回應時效。
二、審議小組
(一)審議活體器官捐贈移植事項。
(二)配合主管機關有關器官捐贈相關法規修訂本院之執行辦法。
(三)配合器官捐贈小組之手術排程,盡速完成個案審議。
三、教育小組
(一)辦理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協助制定及複審倫理相關之醫院政策。
(三)舉辦倫理種子訓練,培訓臨床倫理的專業教師。
本院疑似違反倫理案件,由倫理委員會依「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疑似違反倫理事件處理辦法」召開會議處理之。

第5條
本委員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一人代理之,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召開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6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續聘連任之,以推展本醫院倫理相關計畫。

第7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以下之人員,及各小組召集人、委員及幹事,皆由院長遴聘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職員工擔任之。小組委員由院長就本會委員指定兼任,各小組成員依比例聘任,任期與本會委員相同。

第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醫院相關規範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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