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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爭議處理辦法

 

91-7-11 醫學倫理委員會技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92-2-19 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1.17 100 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1.03.07 高醫附行字第1010000893 號函公佈實施
104.10.06 104學年度倫理委員會臨時會通過
108.03.13 107學年第第三次倫理委員會通過
108.04.17 高醫附行字第1080201804 號函公布
111.10.03 111學年度第一次倫理委員會通過
112.02.15 111學年度7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12.03.08 高醫附法字第1120201237函公布
 

 

 

第一條 目的
為使倫理相關問題能獲得適當之處理與回應,特制訂本作業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病人、家屬、員工或學員生對本醫院之臨床醫療照護行為、醫學研究、學術及醫療服務管理等涉及倫理問題之投訴或院內外單位之舉發,除牽涉醫療糾紛部分轉交專責人員,遵循醫院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外,均適用本辦法。
本醫院各單位或委員會對於倫理爭議事件,得主動提請本醫院倫理委員會處理。
前項所稱倫理爭議事件,係指疑似涉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工作規則、醫療相關法律或各專業倫理相關規範之爭議者。

 

 

第三條 受理原則
有關倫理爭議事件意見反映,應以書面方式遞交,並依下述辦法執行:
受理窗口: 倫理委員會(行政中心法規室承辦人)
送件辦法:進入本醫院網站下載並填寫「倫理爭議事件通報單」,備妥相關文件後以信封彌封逕送倫理委員會。
受理條件:
(一) 投訴者需具名且載明正確聯絡方式。
(二) 投訴內容須明確陳述時間、地點、事件內容、相關人員,並提供舉證資料。

 
第四條 處理原則及保障措施
本醫院受理倫理爭議事件,應由倫理委員會召開會議初步審議,並得由召集人依事件性質指派委員數名,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調查,將結果提交倫理委員會審議,
處理流程如附表。
進行前項調查或審議程序時,對於倫理爭議事件之當事人或提案人,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並對於受理事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案件處理。
 
第五條 迴避原則
專案小組成員或倫理委員與涉及倫理爭議案件之當事人,有三等親內血親或姻親、輔佐人或有權力關係之直屬長官部屬等關係者,應予迴避。

 
第六條 書面答辯
專案小組調查或倫理委員會審議倫理爭議事件,應通知事件當事人,針對事件內容得於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七條 口頭答辯
倫理委員會審議倫理爭議事件,於審議程序中,應通知當事人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八條 會議之開會與決議
倫理委員會審議事件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就該案件是否違反倫理作成決議。

 
第九條 處分或補償方式
倫理委員會就倫理爭議事件之審議結果,如認定違反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得移請相關權責單位議處,或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受害人作成補償之建議。
前項審議結果影響個人權益者,當事人得依本醫院規定提起申訴。

 

第十條 案件審議完成之處置
倫理爭議事件審議完成後應將結果陳報院長核備。
 
第十一條 不成立時之處置
經專案小組調查或倫理委員會審議後,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違反倫理時,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投訴者,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單位。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倫理爭議事件通報單

 

倫理爭議事件處理流程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人員受贈倫理公約

壹、醫療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之關係
為病人提供優質的醫療照護是本院同仁的專業職責,醫療人員應秉持專業倫理,以維護病人的生命與健康為使命,並在執行醫療工作過程當中,需使病人瞭解其在本院將得到最適切的醫療照護,不會因性別、年齡、身分、地位、種族及疾病等調間之不同或餽贈禮物與否,而受到差別的待遇。若病人出於感激而真誠的餽贈是人之常情,但是餽贈可能會造成病人心理及經濟上的壓力,影響正常的醫病關係,而使醫療人員的倫理及廉正形象遭受質疑。故訂定以下行為規範,俾為本院醫療人員共同遵循。

  1. 醫療人員不得接受病人及家屬之金錢、禮券、有價證券之捐贈。
  2. 醫療人員在病人住院醫療期間,不得接受或暗示病人及其家屬對基金或研究經費的捐贈。
  3. 醫療人員在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下,為提升教學、醫療服務、或研究之品質,得以個人或團體之名義成立研究發展基金(含研究經費),惟基金名下之經費使用,須受相關法律之監督並依相關行政作業程序辦理。
  4. 醫療人員所成立之基金(含研究經費),得接受個人或團體為提升教學、醫療服務、或研究之品質所捐贈之現金或有價物品。

貳、醫療人員與廠商之關係
廠商出於促進醫學進步及改善病患照護而對醫人員所捐贈之醫療相關贈品,且對醫療之研究、開發具有一定的貢獻者,仍須符合以下規範,以避免違反醫療倫理。

  1. 醫療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或公務往來有關的金錢、禮券或其他有價證券之餽贈。
  2. 醫療人員接受之禮品(含教具)若為其專業教育之用途,是被允許的。
  3. 醫療人員不得為了本人或其家屬之需求,向廠商要求免費之醫療相關物品。
  4. 廠商提供免費之醫療相關物品,若為醫療教育、實驗、研究之用途,是被允許的。
  5. 醫療人員不得接受廠商以開立處方為條件而贈送之禮品。
  6. 醫療人員得參加廠商贊助之學術活動,其相關補助費用(如交通費、註冊費、餐費)應請廠商交與主辦單位,不得自行收受。
  7. 廠商贊助或提供之相關費用,不得用於醫療人員個人開支或補償期因參加活動所花費時間之相對酬勞。
  8. 醫療人員免費或自費參加由廠商贊助或提供知有助於其提升科學知識和教育品質的學術活動,是被允許的。
  9. 醫療人員因擔任廠商所舉辦會議之主持人、演講者、委員、顧問、理事而獲得之合理報
    酬或出席費,是被允許的。
  10. 醫療人員得接受廠商經由審慎、嚴密程序所選拔出優秀獲獎人之獎金或贊助款。
  11. 醫療人員所成立之基金,不得接受廠商為回饋儀器設備,藥品採購、處方開立及檢驗而贈與之款項。
  12. 醫療人員所成立之基金(含研究經費)得接受廠商為提升整體醫療服務及醫學研究之品質,所捐贈之現金或有價物品。惟基金名下之經費使用,須受相關法律之監督並依相關行政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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