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聘辦法
召集人:由院長遴選聘任之 。
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召集人遴選推薦,院長聘任之。
委員 : 應公開遴選,並由主任委員提名,提報院長並核發聘書。
本委員會分設二組,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擔任分組主席。每一分組應有醫療專業人員三人以上,及非醫療專業人員二人以上,且須有至少一人為院外人士,並不得為單一性別。
主任委員遴選委員五人以上組成人委會。委員組成除有醫療科技委員外,應有包含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之非醫療委員。委員中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組成得包含醫師,藥師,護理師,社工人員,律師,統計學家,醫護技術人員和或非特定專家。
一、委員/審查專家屬性
(一)醫療委員(不限機構):具生物醫學科學相關學士學位之醫事人員(不限醫療機構)。
(二)非醫療委員(不限機構):非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之法律專家、宗教人士、社工師、病患團體、曾參加臨床試驗之受試者、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有興趣之人員。
二、遴聘資格
(一)醫療專業委員
(1)大學以上學歷。
(2)具醫事人員專業執照。
(3)曾執行過人體試驗計畫或有特殊專長者。
(4)具臨床教育訓練課程(GCP)或醫學倫理相關受訓證明;3年內應接受至少九小時人體試驗相關之講習及教育訓練。
(5)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願意對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RB)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
(二)非醫療專業委員
(1)大學以上學歷。
(2)具臨床教育訓練課程(GCP)或醫學倫理相關受訓證明尤佳。
(3)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願意對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RB)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
(三)社會公正人士及受試者代表
(1)為宗教、受試者、病患、消費者團體等人士等。
(2)具臨床教育訓練課程(GCP)或醫學倫理相關受訓證明尤佳。
(3)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願意對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RB)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
三、基本工作職責:
(1)於限期內完成一般臨床試驗案件及簡易審查計畫案審查
(2)聘任期三個月內,完成GCP及相關醫學倫理受訓時數要求。
(3)委員工作範圍:
審查一般臨床試驗案件及簡易審查計畫案、每月固定參加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RB)召開之會議等。
(4)審查專家工作範圍:
審查一般臨床試驗案件及簡易審查計畫案。